一、工會要參與政府有關部門研究、制定勞動保護方面的法規、條例和規章制度,代表和反映職工群眾的愿望和要求。
二、組織并代表職工,參加企業勞動保護的民主管理,簽訂安全和衛生方面的勞動合同及集體合同;參加安全生產檢查,監督企業行政制定并實施勞動保護措施計劃,對于重大的安全與衛生問題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。
三、工會要參加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,會同有關方面查清事故原因和責任,督促行政采取改進措施,對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的責任者,工會要代表職工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四、工會要認真參加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工程項目的勞動保護設施的"三同時"審查和驗收,開展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的建檔、跟蹤、監督、整改工作,對生產中發現的嚴重危害職工生命和健康的問題,工會要及時向行政反映并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。當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和健康的緊急情況時,工會要及時向行政反映,如行政不能及時解決,工會要支持工人拒絕操作,組織工人撤離危險現場。
五、積極開展勞動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,提高職工的勞動保護業務、技術水平;開展安全生產競賽,使安全思想深入人心;開展群眾勞動保護技術協作,動員廣大職工參加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活動,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等。